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神州行2.0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呵护意外,全面长期保障
本附加险产品提供意外伤残、意外身故和意外住院补贴保障,搭配主险提供全面长期意
外呵护。
三、投保范围和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
时本公司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为20年、30年和40年三种。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1)本附加险产品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
(2)本附加险产品每日住院补贴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200元。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
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定伤残时附
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
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
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
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3)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如下约
定的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每个保单年度单次住院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累计以90天为限。因同一意外事故
住院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
以1000天为限。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