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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太保个人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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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05-21
总字数:约8.4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个人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

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乘客意外保险责任接受的被保险人为持有效客票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

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

(2)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责任接受的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且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

行社雇员;

(3)驾培学员意外保险责任接受的被保险人为18-70周岁,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资

格考试的人员。

2、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同时,合同各项责任的保险期

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选择投保乘客意外保险责任的,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持有效

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行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在

客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他

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2)选择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责任的,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3)选择投保驾培学员意外保险责任的,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

人道路驾驶考试合格止,最长不超过1年。被保险人停止学习、考试的,投保人须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

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保险期间不顺延。保险期间顺延(无

论一次或数次)的,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1年。停止学习、考试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保险金额

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若该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

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相应可选保障的给付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

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乘客意外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保险责任分为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骨折保险金。其中,一般意外身

乘客意外保险责任分为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乘客骨折保险金、乘客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其中,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障,乘客骨折保险金、乘客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可选保障。

(1)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

所载的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

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

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乘客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

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

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

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

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