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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太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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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1 页
更新时间:2025-05-21
总字数:约1.24万字
文档摘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

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

单上载明。

三、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每一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保险责任。合

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基本保障才可以选择可

选保障。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基本保障(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10类情形中的

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其中B、C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

A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B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四轮及以上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

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C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四轮及以上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

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四轮及以上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

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

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F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

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G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

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H类:被保险人在经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

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导致身故或伤残;

I类:被保险人因遭受普通运动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J类:被保险人因遭受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情形,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情形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情形,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

合同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

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

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

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

比例为10%。

合同中的残疾保险金责任与身故保险金责任共用基本保险金额,即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

疾保险金(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此后领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领取的残疾保险金金额。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

该类情形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情形所对应的基本

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意外骨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