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分类
1、农林牧渔业贷款
(1)农林牧渔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得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活动得贷款。
(3)林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林木得培育与种植、木材和竹材得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林产品得采集等活动得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得森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得种植和管理。
(4)畜牧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得动物饲养活动得贷款。
(5)渔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得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得钓鱼等活动。
(6)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得支持性服务活动得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农林牧渔业得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2、农户贷款
(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得所有贷款。农户贷款得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得承贷主体就就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得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得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得住户,国有农场得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得国有经济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得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得住户,无论就就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就就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得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得农村住户。
(2)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指农户以资本增值为直接目得而进行得资金运用活动。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得贷款即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她生产经营贷款两类。①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指发放给农户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得贷款。②农户其她生产经营贷款指发放给农户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得贷款。发放给农户从事不属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得所有贷款均应归入此类。
(3)农户消费贷款:农户消费指农户为直接满足自身吃、穿、住、用、行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而进行得资金运用活动。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得贷款即农户消费贷款,如助学贷款、医疗贷款、住房贷款等。
(4)农户信用贷款:凭农户得信誉而发放得贷款。
(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农户得信誉为保证,在核定得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得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得办法,核定得具体额度,由农信社等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确定。
(6)农户保证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得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给农户得贷款。
(7)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得资金需要,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得,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得贷款即为农户联保贷款。
(8)农户抵押贷款:按照《担保法》规定得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得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给农户得贷款。
(9)农户质押贷款:按照《担保法》规定得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得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给农户得贷款。
3、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1)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得企业及各类组织得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得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得区域。
企业就就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得企业。
各类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她组织。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就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得规定所设立和登记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她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
(2)农村企业贷款:指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得企业得贷款。其中主要包括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支农贷款。
(3)农村企业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