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已经对生态造成严重影响11月18日,一只满身油污的海鸥在西班牙北部拉科鲁尼亚接受全身清理。沾满油污的海鸟不能飞翔了附近海岸已经因泄露的燃料油面目全非营救人员设置漂浮障碍试图防止污染扩散2003年1月4日,沉没在西班牙西北部海域的“威望”号油轮上泄漏的燃料油已经漂到法国海岸,对当地的旅游业构成严重威胁。法国有关当局已抽调大批工人进行清理,燃料油对海洋生态造成严重污染。
案例题1995年3月15日,“回浪”号油轮满载原油在公海与另一轮相撞,船体倾斜,原油外溢。“回浪”号船长与“可替”救助公司签订了该救助公司提供的格式救助合同。合同中约定,即使救助无效果,也应给予救助公司相当于救助费用2倍的报酬。3月20日,救助未获成功,油轮沉没,原油污染了大片海域。4月1日,救助公司请求救助费用时,油轮所有人A公司称:救助合同是船长越权代理行为,依法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无效果、无报酬”的国际惯例,救助未获成功,不应支付报酬。1997年3月29日,救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救助报酬。【问题】1.本案油轮船长签订的救助合同是否属于越权代理?2.本案救助方应否获得救助报酬?3.被告可否要求法院变更救助合同中的报酬条款?2004年2月29日,在菲律宾马尼拉湾附近的浅水滩,一支海岸警卫队乘小艇在客轮残骸旁搜索。经核实,日前在马尼拉湾海难中失踪的人数为180人。2月26日午夜前,这艘客轮从马尼拉出发驶往菲中部港口城市巴科洛德,27日凌晨行至马尼拉湾科雷希多岛附近时突然爆炸起火。2004年2月29日,在菲律宾马尼拉湾附近的浅水滩,两名海岸警卫队队员在客轮残骸旁从水中拖出一件行李。两名海岸警卫队队员从水中拖出一件行李。第二节救助报酬
一、救助报酬的概念是指被救助方因救助方的行为而向救助方支付的款项。(“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二、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海商法No.180)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第二节救助报酬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三、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财产的获救价值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海商法》No.181)
救助方有过失,报酬予以减免,以致赔偿如日本“东城丸”案。第三节救助公约及救助合同一、救助公约(一)《1910年救助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2、NoCureNoPay原则3、救助报酬的请求权4、救助报酬的确定5、对协议的修改6、确定救助报酬金额的因素7、诉讼时效:2年1.公约适用范围的扩大(1)适用范围缔约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以受理)(2)地理范围—可航水域或其他任何水域2、救助标的范围的扩大3、对油轮的救助NoCure,SomePay4、明确了船长的代理权5、被救财产所有人提供担保的义务6、被救财产所有人先行给付的义务(二)《1989年救助公约》二、救助合同(一)救助合同的订立???依海商法第175条的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海商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海难救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依海难救助制度的惯例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尽管海难救助多采用英国劳氏救助合同格式,但海难救助合同实际上属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只要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论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还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为了不延误救助的时机,第175条还明确了船长的代理权,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二、救助合同(二)救助合同的变更由于救助合同往往是在情况危急的条件下订立的,双方一般没有充分的时间公平地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为了防止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