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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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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05-21
总字数:约4.29千字
文档摘要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

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精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

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本单位、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

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

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

〔2016〕416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现就我校科研仪器设

备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实施办法是对《本单位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货物和服务

采购中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行的专门规定,旨在通过修订完善科研

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目标,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中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及各类学

生创新能力培养的仪器设备,包括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特殊教学科

研环境和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货物(附件、实验耗材、家具、标本、

软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括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用途的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凡符合本

意见适用范围所界定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均不需要实施政府集中采

购。

三、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即一

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同品目、同类别或成套累计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各用户单位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分散采购方式,采用包括竞争性磋商、询价(含网

上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或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指定的电商平台采购、定点采购等)自行组

织实施,但须切实认真进行前期调研、论证等事项,按照《本单位分

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要求通过本单位OA协同办公系统

进行采购计划和采购结果提交、审核、备案(含成交结果公示),结

合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结果评定、合同签订、

验收、资产入库、付款、履约评价、材料存档等工作。

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政府采购公

开招标限额标准,即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同品目、同类别或成

套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科研

仪器设备采购,应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

购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非公开招标方式申报审批。

(二)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大宗物资采购论证的起点标准为40

万元,但属于本单位立项的预算经费项目(如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

本单位重点发展项目等)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仍须由本单位相关

职能部门按整体项目组织论证。

(三)简化进口设备采购程序。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必再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也不再单独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而由本单

位职能部门结合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一并进行论证,并通过政府采

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四)扩大采购评标(评审)专家推荐权。对于专业性强、技术

含量高的特殊科研仪器设备,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

用户可以自行推荐不超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三分之一人数的技

术专家,其余专家应从“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中按

专业类别随机抽取;未达到本单位科研设备集中采购限额100万元的,

由用户单位按照《本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自行安排实施。

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投标纪律的回避

规定。

(五)分类简化采购方式的审批手续。

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用户单位结合单

位内控制度自行商定采购方式并参照本单位相关采购工作流程按《本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实施。

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但低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

研仪器设备,用户单位须通过本单位OA协同办公系统提交本单位要

求提供的申报材料,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

门论证、核准,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定,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