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前置审核系统在合理用药管理中的应用;
01.医院处方前置审核体系02.系统知识库的更新维护
03.处方审核合理用药实践;
介绍内容;
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依据,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
节进行规范,也是处方审核的重要法律依据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
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超常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1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
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