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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1公司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21.3.15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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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1
总字数:约2.01千字
文档摘要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执(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变化,满足企业市场拓展和经营需求,保障企业工程投标、资质年检、升级、备案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执(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

第三条执(职)业资格证书管理采取单位统一领证、统一注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报考单位应统一填写“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填写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工程处或工程公司单位名称。

第五条通过执(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注册要求,及时办理注册。

第六条公司市场开发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公司持有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初始注册、延期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组织相关继续教育工作,并负责办理证书的换证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公司市场开发部设专人对证书进行管理,严格实行借用审批登记制度。凡私自外借或不按期归还,对单位投标、资质年检、生产经营等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八条考取执(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次性奖励20000元;考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试报名费和书本费不再另行报销。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主项专业为水利水电、公路、市政公用、机电工程的,每月发放3000元资格津贴;主项专业为建筑工程的,每月发放1500元资格津贴;每一个增项每月另外增发200元资格津贴。一人同时具有多个专业的,其中水利水电、公路、市政公用、机电工程按主项专业对待,建筑工程按增项专业对待。

(三)通过评转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月发放2000元资格津贴。

(四)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主项专业为水利水电的,每月发放300元资格津贴;主项专业为其他专业的,每月发放200元资格津贴;每取得一个二级增项专业每月另外增发100元资格津贴。一人同时具有多个专业的,其中水利水电按主项专业对待,其他专业按增项专业对待。

(五)取得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每月发放200元资格津贴。

(六)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执(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个专业每月发放200元资格津贴;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执(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个专业每月发放100元资格津贴;取得水利部(或协会)、交通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每月发放100元资格津贴。一人同时拥有多个造价工程师执(职)业资格的,同一专业按照津贴标准较高的执行,不得累加。

(七)取得法律执(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人员,每月发放500元资格津贴。

第九条通过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经公司市场开发部审定,一级建造师的奖金由公司兑现,二级建造师的奖金由所在单位兑现。一级建造师的奖金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即予以兑现,二级建造师的奖金在领取执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注册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各类执(职)业资格津贴发放时间为注册成功的当月开始兑现,随工资按月发放。各类执(职)业资格津贴均不计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一条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根据单位投标需要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十二条公司高管不享受执(职)业资格津贴。

第十三条待岗和自缴费人员不享受各种津贴(一级建造师除外)。

第十四条当国家政策或者行业对某一执(职)业资格证废止或取消时,相应该执(职)业资格的津贴也即取消。

第十五条所有执(职)业资格津贴发放人员的名单由公司市场开发部审定后,通知所在单位发放。内退人员的资格津贴由其所在单位随工资一起发放。取得一、二级建造师资格并在我公司注册的退休人员,年终统一由公司造册发放。

第十六条享受奖励政策的人员必须为本企业服务不少于6年(服务期自注册成功之日算起)。申请调离的,自注册之日起,服务未满2年的,全额退还一次性奖金及注册期内已领取的津贴;服务满2年但未满4年的,全额退还一次性奖金及注册期内已领取津贴的50%;服务满4年但未满6年的,全额退还一次性奖金,否则公司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调离本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自转出本单位的当月起停发津贴。

第十八条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要求,企业将逐步实现岗位与资格证件的统一,津贴政策实行岗位补贴。担任项目经理者,必须具有二级建造师以上执业资格,否则不予任职。

第十九条维护公司投标使用证件的相关费用(包括个人会费)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公司以前有关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津贴发放标准自本办法发放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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