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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违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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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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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胜利油建公司违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暂行办法

各单位:

参照中国石化监〔2014〕30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要求,依据中石化胜利油建司〔2016〕42号关于印发《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等相关规定,特制订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除进行通报批评教育外,予以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等处罚。

(一)对外签订合同前,不了解对方资信、资质情况,不做可行性调研,盲目签约,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签订合同的。

(三)拆分项目分解合同标的金额,规避公司招标及合同审查。

(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的。

(五)没有合同等支付依据,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支付各种款项的。

(六)变更、转让、解除合同超越原合同约定的条件,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审批手续的。

(七)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不追究或未及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我方违约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

(八)隐瞒真相,欺骗合同审查人员签订虚假合同,或与对方恶意串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不按合同规定验收,查询和反馈信息或对对方违约行为有意隐瞒偏袒而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倒签合同的,签订阴阳合同的,应合同相对人要求签订结算合同的。

(十一)违反合同结算管理规定,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

(十二)其它应处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