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法概述
协议概念
协议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经济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协议法律性质
1.协议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2.协议是两方以受骗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民事法律行为。
3.协议是以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民事法律行为。
(三)协议法概念
协议法是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协议法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签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关键指民事法律关系。
2.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部分不适用。
3.除了《协议法》已经要求列名协议之外,没有列名其她协议也一样能够适用。
协议法基础标准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协议自愿标准。3.公平标准。4.老实信用标准。5.遵遵法律和维护道德标准。
第二节协议签订
签订协议主体及其资格
含有对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她组织。
协议签订概念
协议签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受骗事人,依法就协议关键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法律行为。
协议签订形式
《协议法》要求,当事人签订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她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关键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劳。6.推行期限、地点和方法。7.违约责任。8.处理争议方法(协商、仲裁、诉讼)。
五、协议签订方法
依据《协议法》要求,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法签订协议。
(一)要约
要约是期望和她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发价、报价、发盘。发信、电报、传真。
1、要约条件。
(1)要约内容要具体确定。包含要约人所期望签订协议基础条款。
(2)要约应该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期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
【解释】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分:
(1)目不一样。要约目是期望和对方订协议;要约邀请目是期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内容不一样。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含有一个协议关键必备条款;要约邀请不含有一个协议关键条款,内容不具体确定。
(3)效力不一样。要约有法律效力,对方一旦承诺,协议即告成立;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
《协议法》要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要求,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撤回要约通知应该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抵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意思表示。撤销要约通知应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法律要求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她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推行协议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要约失效情形:(1)拒绝要约通知抵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协议成立。
1、承诺条件
(一)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做出。(二)承诺必需向要约人做出。(三)承诺内容必需与要约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需在要约使用期限内做出。承诺应该在要约确定时限内抵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当要约以对话方法做出,应该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法做出,承诺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抵达。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立刻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承诺方法。
承诺应该以通知方法做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能够经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3、承诺生效。
承诺于承诺通知抵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4、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撤回承诺条件是撤回承诺通知必需先于承诺通知抵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抵达要约人。
5、承诺对要约内容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实质性变更:相关协议标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推行期限、推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