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民法典154条恶意串通.docx
文件大小:11.66 KB
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5-21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下是相关解释: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双方存在共同恶意,表现为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直接目的。
?客观要件:存在串通行为与损害结果,即双方通过勾结积极(如签订虚假合同)或默认消极(如默许损害行为)达成合意,并且实际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损害结果与恶意串通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后果
?行为自始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即从行为发生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从而认定合同无效,会综合评判签约前后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低价等违背商业规律的情况、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明显违背常理等因素。并且,此类案件受害人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其不仅要证明当事人之间主观上具有损害自己利益的意图,而且要证明双方有相互串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