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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铁上海工程局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与施工生产协调发展,防治企业生产、职工生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与生态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结合分公司施工生产活动的特点,突出“关键在落实、重点在项目、根本在管理”的工作管理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单位施工生产、生活、服务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可控。
第三条环保工作应贯彻分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方针,教育和提高全体员工的生态保护、污染预防意识和能力,有效开展节约能源、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资源、有效控制和管理环境因素和减少废弃物,倡导绿色施工、污染预防,努力实现社会环境质量、企业环境行为的持续改进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分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是“资源、能源消耗量实现定额要求,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高要求的环境管理目标和指标,制定与实施能够保证其目标、指标实现的管理方案,持续提高环境管理的绩效监视和测量水平。保障分公司总体目标实现。
第五条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监察、指导全分公司施工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要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并设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项目环保工作要接受分公司和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各单位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懂生产业务、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并相对稳定。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分公司安全质量部环保工作的职能是:
1.贯彻国家、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收集、建立和及时更新分公司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监视和测量进行管理;负责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及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统计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单位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并形成检查记录。
3.组织参与分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办法、目标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
4.监察所属各单位施工生产区、生活区的生态保护,以及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污染处理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5.年底对施工项目的各项活动的合规性评价运用统计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评价结果。
6.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第十条各单位环保部门的职责是:
1.对本单位的环保目标负责,根据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工艺及环境特点,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
2.负责对所属单位环境管理绩效监视和测量进行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及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统计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对各自生活及施工生产区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委托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定期将本单位环境合规性评价报告报分公司安全质量部。
4.年底对所属施工生产项目的各项活动的合规性评价运用统计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评价结果,同时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
5.协助上级和地方环保、水保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本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应将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组中要包含减少土地占用、保护基本农田、防止植被破坏、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和收尾期复耕复垦等技术措施,以及落实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各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要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声、振动、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建立管理目标、制定技术措施、落实环保责任,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各工程开工之初,应针对具体项目施工特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环境影响因素的调查和识别,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根据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制定具体的环境管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技术措施、责任部门、监督部门、财务预算、完成期限等。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严禁向水体倾倒生产和生活垃圾;施工弃渣不能阻断河道、毁坏植被;禁止随意弃土、弃渣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