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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XXXX—2025
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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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XX-XX发布2025-XX-XX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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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XXXX—2025
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务用车处置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处置流程要求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处置管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直管发〔2020〕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公务用车
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
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注: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注: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注: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4总体要求
4.1应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处置程序办理。具体处置工作按以下6
个阶段顺序开展:
a)申报准备阶段:自查车辆权属、完善基础信息;
b)鉴定评估阶段:现场勘验、技术检测、残值测算;
c)审批决策阶段:三重一大决策、备案管理;
d)公开处置阶段:方式选择、交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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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XXXX—2025
e)财务结算阶段:资金入账、税费清缴;
f)档案归集阶段:纸质档案保存15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4.2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车辆状况较差、不宜继续使用的的,可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配备更新计划。
新车配备到位前,应当继续使用。新车配备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调剂、公开拍卖、厂家回收、
报废等方式处置。
4.3车辆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应提出处置申请。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处置的,可以提交
特殊处置申请。
a)属于交通事故原因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在提交处置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
故责任认定文书。己方人员对于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