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的行为。
01?刑法法条
《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数额的标准
a.“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如1000元至3000元以上);
b.“多次抢夺”指2年内抢夺3次以上。
c.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
d.数额巨大:3万元至8万元以上;
e.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
03?数额减半的情形(根据办理抢夺案件司法解释)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使未达基本数额标准,仍可按“数额较大”的50%认定(即500元至1500元):
a.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抢夺;
b.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携带婴儿的人等特殊群体;
c.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
d.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等;
f.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g.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h.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i.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j.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案件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在事发地进行抢夺的;
04?与抢劫罪的关系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抢夺是对物使用暴力,而抢劫是对人使用暴力。这里的暴力要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抢夺罪在对物使用暴力的同时,不排除对人使用轻微暴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的内容在抢劫罪2中已经讲述过,本文不在赘述。
05?与盗窃罪的关系
a.关于占有的状态。抢夺罪一般要求被害人对财物紧密占有。比如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里等与被害人身体紧密连接在一起的财物;而盗窃罪不要求被害人紧密占有,可以是推定占有、辅助占有等占有状态;
b.取得财物方式。抢夺要求对财物使用暴力取得,并且允许对人使用轻微的暴力(比如抢夺被害人项链,导致被害人脖子出现勒痕);盗窃罪要求是对财物的取得系和平、平和方式。
下面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3年5月7日至2016年6月8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海淀区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进京出口等人工收费通道处,利用收费杆因前车缴费抬起与智能识别的时间差,尾随前车快速通过,以此逃避缴纳通行费,共计逃费147次,金额约3000元。
2017年11月1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1月22日,王某家属向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补缴全部逃费金额,201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某犯抢夺罪。
该案虽然过去时间久远,但在理论界属于比较典型的案例,该案的争议之声历来有之。
争议点1:通行费(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抢夺罪规定的被害人紧密占有的狭义的财物?
争议点2:王某利用收费杆因前车缴费抬起与智能识别的时间差,尾随前车快速通过,以此逃避缴纳通行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对物使用暴力的情形?
争议点3:王某的逃费行为,是否造成了财产(债权)的转移占有?
笔者认为,通行费并不属于抢夺罪规定的狭义的财物,通行费应属于债权,逃费行为更倾向于民事违约行为;
王某利用收费杆因前车缴费抬起与智能识别的时间差,尾随前车快速通过,以此逃避缴纳通行费的行为,属于使用平和、平稳的手段,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亡的可能性,不属于暴力行为;
王某的逃费行为并没有导致财产或债权的转移占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王某逃费后,仍然拥有通行费用的求偿权。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