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摘要:部分法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重办案,轻档案”观念的影响,未能足够重视诉讼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因此,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国内的实践进度始终保持较慢状态,究其原因在于多个方面,包括不明确诉讼档案信息化范围、滞后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等。为改善现状,一方面应促进诉讼档案管理人员提升自身信息化能力,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设环节也应加大力度,使得诉讼档案信息化的范围能够更加明确,由此可推进诉讼档案信息化,提升档案服务水平。
中图分类号:F062.5;G2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7-052-03
一、现阶段的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
二、国内诉讼档案信息化工作不足
开展诉讼档案信息化工作的过程中需要面临的任务较为复杂,整体上看,此项工作属于系统工程,具有动态性,其不仅涉及单独的某一个项目,更是需要兼顾若干项目。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诉讼档案信息化工作贯穿案件的所全部流程之中,具体包括诉讼文件形成、整理、立卷、归档、检查、接收、整合、保管、利用和监督指导等多方面内容。现阶段,诉讼档案信息化工作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部分法院并未充分重视诉讼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二)诉讼档案管理缺乏秩序,可追溯性不足
(三)诉讼档案信息化未区分重要程度
(四)诉讼档案管理制度缺乏时效性与针对性
(五)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标准
诉讼档案自身所处的规范化水平、标准化程度会影响信息化建设水平,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极为紧密。为进一步提高档案信息的规范化水平,不仅应确保所用信息语言的一致性,同时也应借助信息技术的高效性。如果在此领域的标准不清晰,则无法有效引导信息化发展趋势,混乱的电子化局面必然会出现。在诉讼档案的信息化过程中,如果没有信息化标准作为依据,则无法规范诉讼档案的命名规范、分类标准和存储方式等内容,使得档案管理混乱无序,造成档案信息化工作重复或遗漏,影响档案的管理效果和使用效果。
(六)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理念缺乏先进性
三、人民法院完善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体系的对策
(一)诉讼档案管理人员应增强信息化能力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安排专门负责档案工作的工作人员来开展具体工作,根据法院本身的属性可以在人数上有所区分,随着相关规定的调整、优化、完善,处于发展进程之中的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也应向着更加规范的趋势逐步发展,高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配备的档案信息化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但此规定中除对高级人民法院档案信息化技术人员数量提出要求外,有关其他法院其可配备的档案信息化技术人员的数量并不清晰。基于此,可着眼于制度层面,明确专业档案信息化人员资质、数量的参考标准,以便法院配备诉讼档案信息化人员提供制度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时代是科技日新月异的新时代,档案工作重心逐渐发生转移,深层次档案信息加工、处理以及oWx+uLuHIFpKlk10THmcRQ==信息研发等环节需要得到更多关注。作为诉讼档案管理人员,其一方面应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应具备并具有较高水平的信息化素养,足够的规划意识以及较强的规划能力,向复合型人才的方向不断提升自我,以便于承担更多元化的专业工作项目。
(二)制度建设与档案价值鉴定并重,建立档案流转记录
在完善制度内容时,需要考虑在诉讼档案管理中,建立档案流转记录,完整记录诉讼档案从部门或个人转移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以保证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避免档案遗失或遗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使得档案可追溯、可查询。
(三)提高诉讼档案立卷质量,增强诉讼档案管理的安全规范性
“重办案,轻档案”以及“重实体,轻程序”这类传统认识误区应有所转变,当前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环节整体质量较低,并且在管理方面较为混乱,为改变现状不足,应进一步厘清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明确诉讼文书材料归档范围,由此可为诉讼文书立卷质量提供保障。人民法院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应在内容方面有所增加,纳入诉讼分数评比效果、案件卷宗评查效果等内容,使得卷宗归档可以更加规范、严格。与此同时,诉讼档案管理制度的运行效果需要增强,对外调阅卷宗、对内调阅均应增强规范性。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令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具有更高质量的情况下,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才能够更好地开展。
诉讼档案安全管理包括档案系统安全、档案数据安全,需要采取安装防火墙、加密传输数据等安全措施来防范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制定严格的用户权限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和操作权限,开展密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培训,以增强诉讼档案的安全规范性。
(四)诉讼档案信息化工作采用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提高技术应用水平
[1]范振霞.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数字化管理之我见[J].决策探索,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