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事关婚姻中信赖利益,又涉及市场交易安全和债
权人权益的保护,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2021年生效的《民法
典》中明确规定了三种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第一种为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二种为夫妻一方基于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种
为基于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就立法层面而言,《民法典》已经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关键方
向实现了有效把控,但通过检视司法实践现状不难发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
然存在,主要体现为:一是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标准模糊,实践中夫妻合意的
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立法中尚未统一共同合意的界定标准;二是家事代理
权范围不明晰,其在适用范围、效力状态以及权利限制方面仍需要进一步作
出规定;三是共同生产经营缺乏统一认定标准,致使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
件中存在侧重考察举债合意或共同利益的不同做法;四是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确,针对同一待证事实,并未明确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五是缺乏离
婚冷静期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已有当事人以冷静期为由
提出抗辩,但目前仍缺乏明确的裁判依据。
上述问题所产生的根源在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所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因此,我国可在适当借鉴域外
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土国情以及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
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认定规则。首先是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标准模糊
问题,可参考英国法中的不当影响因素,并结合我国共债共签说对举债合意
进行判断。其次是家事代理权范围不明晰问题,可借鉴德国、法国中正面列
举加之反面排除的立法技术,并结合我国用途说进行判断。再次是共同生产
经营缺乏统一认定标准问题,需综合考察家庭内部分工因素,并注重与相关
商事规则的衔接。又次是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问题,需先行区分不同证明要
件,并据此分配不同情形下债权人、举债方及举债方配偶的证明责任。最后
I
是离婚冷静期内缺乏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问题,可借鉴美国必需品代理制
度,针对是否分居的不同状态等情形分别作出规定。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合意;家事代理;举证责任;离婚冷静期
II
RSARCHONTHRULSFORDTRMININGJOINT
DBTSOFHUSBANDANDWIF
ABSTRACTS
Thedeterminationofjointdebtsofhusbandandwifeisnotonlyrelatedtothe
trustinterestsofmaritalsecurity,butalsoinvolvesthesecurityofmarket
transactionsandtheprotectionofcreditorsrightsandinterests,whichhasalways
beenahotissueintheoreticalcirclesandacademiccircles.TheCivilCode,which
cameintoeffectin2021,clearlystipulatesthreetypesofjointdebtsofhusband
andwife:thefirstisthedebtbasedonthecommonintentionofthehusbandand
wife;thesecondisthedebtincurredbyoneofthespousesbasedontheneedsof
dailylife;Thethirdisdebtsthatexceedthedailyneedsofthedailylifeofthe
family,butthedebtorcanprovethattheyareusedforcommonliving,joint
productionandoperation,orbasedonacommonint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