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有限合作)合作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合作企业、合作人正当权益,规范合作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和《中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作企业是由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作企业。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三条合作企业名称:(有限合作)。
第四条合作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合作企业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榭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企业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合作企业目:全体合作人经过合作,将有不一样资金条件和不一样技术、管理能力人或企业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争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第七条本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项目管理、电子产品销售、代理,电子商务、营销策划、代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调研咨询;广告创意、制作、代理、公布;品牌代理、策划、推广、咨询服务和管理运行服务;软件研发和系统集成服务;会务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财务咨询。(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合作企业由个合作人共同出资设置。其中,一般合作人人,有限合作人人,分别是:
一般合作人:
法定住所:
以货币方法认缴出资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作企业出资总额%。该出资将于年月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作人:
法定住所:
以货币方法认缴出资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作企业出资总额%。该出资将于年月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作人:
法定住所:
以货币方法认缴出资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作企业出资总额%。该出资将于年月日前全部到位。
第九条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法
1、企业利润和亏损,由合作人依据出资百分比分配和分担。
2、项目完成退出后,企业每年进行1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特殊情况由合作人另行约定。
3、合作财产不足清偿合作债务时,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负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十条合作企业事务实施
1、全体合作人共同委托1个合作人为企业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其她合作人不再实施合作企业事务。
2、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参与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检验其实施合作事务情况。
4、依据合作人要求,实施事务合作人应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5、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产生收益归合作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6、被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实施事务,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消委托。
7、合作人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要求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表决经过;但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2)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5)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6)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作协议内容。
8、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作人除外。
9、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作企业名义与她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该有限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事务合作人条件和选择程序
实施事务合作人由全体合作人共同委托产生,而且需要含有以下条件;
1、充足实施本合作协议;
2、对全体合作人负责;
3、接收全体合作人委托,对企业经营负责;
4、有限合作人不实施合作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