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
目录第一节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二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第四节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本章框架涵盖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内容。本章主要内容让学生系统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知识,为后续学习和实践打基础。本章学习目标认识到世界贸易组织在规范国际贸易秩序、推动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同时可以深刻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在构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核心地位。本章学习意义结合理论与实际案例,多阅读文献资料,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本章学习方法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WTO)正式开始运作。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其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成员间的贸易额约占世界总贸易额的98%,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世贸组织是全球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一节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作为经济体之间经济与贸易关系紧密联系的纽带,其发展由来已久。并且,伴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不断向纵深延伸,已成为各经济体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及加强同其他经济体之间联系的重要途径。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InternationalCommercialTreatiesandAgreements)是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尤其是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与协定按照缔约国家的多少,分为双边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广义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是指主权国家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规定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如,贸易协定、通商航海条约、支付协定、贸易议定书、换货协定等,其内容、名称虽不同,但都有法律效力;狭义的国际贸易条约仅指以条约、公约及协定、协议名称缔结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大多属于大型综合性贸易条约,签订后需按缔约国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后方能生效。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1定义: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签订与生效: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签订,经双方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最高权利机关批准才可生效。有效期:一般有效期限较长。内容:内容广泛,包括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主要涉及海关通关手续及进出口关税的征收、进出口的数量限制、航海和港口使用问题,缔约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缔约方享有的经济权利等问题。国际贸易条约234定义:缔约国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签订与生效:内容和签订程序比国际贸易条约简单,一般只需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有效期和涉及面:有效期较短,涉及面窄,内容比较具体。国际贸易协定定义:缔约国间关于贸易发展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作用和签订情况:既可以用来修订、补充和解释贸易协定的某些条款,又可以在两国未签订国际贸易协定的情况下先签订贸易协议书作为两国贸易的临时依据。如果两国订立有长期协定,则可通过贸易协定书来确定年度贸易的具体安排。签订程序和内容更简单,一般只需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订即生效。国际贸易议定书定义:缔约国之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结算方式:签订后,两国之间结算债权债务时,通过在两国中央银行或指定的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收付记账,不必逐笔支付外汇。国际支付协定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条款12国民待遇条款定义:缔约一方给予其他成员方产品等的利益等,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成员方相同产品。分类:(1)无条件和有条件:无条件的(“欧洲式”)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等,缔约对方自动享受;有条件(“美洲式”)指须提供同样补偿才能享受。(2)无限制和有限制:无限制指适用范围不受限;有限制指仅在条约规定范围内适用。(3)互惠和非互惠:互惠指缔约双方相互给予;非互惠指一方单方面给予另一方。定义: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等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所享待遇。。内容:(1)成员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产品的国内税或费用。(2)进口产品在销售等法规方面,享受与国内产品同等的待遇。(3)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规定产品混合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或强制优先使用国内产品。(4)不得用国内税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一个于1947年10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