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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网络主播带货的税法规制路径分析》2500字】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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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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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期。

网络主播带货的税法规制路径分析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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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带货的税法规制路径分析综述 1

(一)将网络直播平台明确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1

(二)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税 2

(三)建立分级分类征税体系 2

1.对高额收入的带货主播收入按劳务报酬进行征税 2

2.对低额收入主播进行灵活征税 3

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并不完善,存在纳税主体不明确、网络主播收入来源与性质不确定、现有个税征管体系无法完全适应电商直播领域等问题,因此网络主播逃税漏税行为时有发生,为了约束与规制此类高收入人群逃税给我国财政收入带来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与社会公平的破坏,我们亟需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税收征管。

(一)将网络直播平台明确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因为带货主播、网络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学者指出直接将网络直播平台确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失为一个办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应该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人则应该是发放报酬给所得人的个人或单位,但是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无论是购买商品的消费,还是对主播进行打赏的花费,严格按照税法来说都应该是消费者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可是因为消费者人数众多,所在地也天南地北,税务机关进行监管难度高,很容易造成主播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而如果将网络直播平台直接认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则会使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身份得到确定,不用花费精力查明到底谁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而且因为网络平台作为打赏收入数据的直接拥有者,掌握完整的主播涉税信息,并且商品的销售利润与主播获得的打赏收入都是首先进入网络直播平台账户,而后直播平台按照一定的比

1参见马燕妮,刘万敏:《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难点与治理方略》,载《财会月刊》2020年

例分配给商家与主播,如果直播平台直接扣除税费,这样就使得缴税纳税变得方便快捷,也能防止个别主播偷税漏税。

(二)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税

目前个税制度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定义在业务范围上存在交叉,实际征管中不仅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难以判别。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商业经营门槛大幅降低,微商、直播带货等经营模式兴起,使得自然人可借助互联网成为商业经营主体;零工经济日益盛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动所得越发难以明确区分,进一步加大了个税征管难度。扩大综合所得范围,提高个税的收入调节能力,已经成为我国下一步个税改革的重点问题2。

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收范围,既可以精简税制,降低征纳成本,又可以使不同来源的劳动所得实行相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劳动所得税负公平3。目前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综合所得减除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余额。其中,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减除70%的费用;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准予扣除。从我国现行税法来看,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租金等收入;而非营业所得则不属于此范畴。经营所得主要是劳动所得,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其他三项收入均为劳务收入,因此可以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同一套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税负公平。

(三)建立分级分类征税体系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世界经济萧条,我国就业形势险峻,越来越多的国民倾向于灵活就业以维持一份收入,而网络直播带货主播便是其中一种主要的灵活就业方式。所以大多数的带货主播的收入都是比较低的,如果与高收入主播按照同一种税目进行征税,对低收入的带货主播明显不公平,有违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可以针对不同收入的带货主播按照不同的税目进行征税,建立分级分类税收征管体系。

1.对高额收入的带货主播收入按劳务报酬进行征税?

2参见张均斌:《如何从税制上堵住明星主播偷逃税的漏洞》,载《中国青年报》2022年2月22日,第5版。

3参见余雷:《经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研究》,载《国际税收》2021年第12期。

4参见张晓港:《可税性视角下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探究》,载《科技和产业》2021年第11期。

究直播带货收入所得类型引发争议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如果将直播带货收入界定为经营所得即可运用核定审查的手段大幅降低税负,而造成税负不公平的社会性问题,税收公平原则是我国在设计税收制度时考虑的首要问题,所以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最高税负都在35%上下,但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任由核定征收政策被滥用,使得高收入个人的个税税负率极低,违背了税收公平性原则,直接将主播的高额带货收入认定为劳务报酬,不仅能够增加国家的税收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