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计方案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设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工程设计方案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设计方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是指工程设计方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义务,确保工程设计方案的及时性。
第二章拖延认定
第六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工程设计方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且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延期的情况下,视为拖延。
(二)工程设计方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虽已提交,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视为拖延。
(三)工程设计方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虽已提交,但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视为拖延。
(四)工程设计方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虽已提交,但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视为拖延。
第七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的认定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收到工程设计方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二)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设计方案存在拖延情况,应向设计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
(三)设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能解释清楚,或解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视为拖延。
第三章拖延处理
第八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和提交进度。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建设单位的需求,确保工程设计方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
(四)设计单位应承担因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质量损失等。
第九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的处理期限:
(一)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和提交。
(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和完善。
(三)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的处理结果:
(一)设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和提交,且设计方案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视为处理完毕。
(二)设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和提交,或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设计单位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赔偿建设单位因设计方案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承担因设计方案拖延所引起的工期延误、质量损失等责任。
(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设计方案拖延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工程设计方案拖延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拖延的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方案拖延,是指设计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方案初稿;
(二)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方案修改稿;
(三)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方案最终稿;
(四)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的相关补充工作。
第六条工程设计方案拖延分为以下两类:
(一)轻微拖延:指设计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方案的情况;
(二)严重拖延:指设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