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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武汉天行众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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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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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2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3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的管理………………4

第五章试验检测…………5

第六章资料、报表………7

第七章信用评价…………8

第八章监督管理…………8

第九章信息化工作………9

第十章奖罚………………9

第十一章附则……………10

武汉天行众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11〕17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的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应根据工程项目内容和规模,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为原则。工地试验室必须是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授权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能力核验的,或核验不合格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七条、项目部工地试验室依据所属省份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试验人员由武汉天行众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管理,工地试验室人员受公司委派,业务受公司领导。

第九条、不得聘用信用较差或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担任授权负责人,不得聘用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持有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或员证必须在授权母体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并注册。持证专业应涵盖能力核验申请参数范围。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条件最低配置应符合所属省份的管理办法相关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选址应满足安全、环保、交通便利、便于现场质量管理等要求,远离高压电线、振动源、有山体滑坡等有潜在危险的区域。各工作室应设置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功能室环境(面积、空间、给排水、温湿度、通风采光、供电、环保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功能室内仪器设备、工作台、样品架等布置合理,标识标牌挂设整齐、美观;应合理配备安全防护、环保、消防等设施。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配齐项目所需试验检测规范、规程、标准及管理性文件,建立有效文件清单、进行有效性识别,进行受控管理。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依据母体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编制简洁、适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与作业指导书,经母体机构审核后批准实施。

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

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前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向监理或业主提出能力核验申请。需增设工区试验室的,亦可与工地试验室一并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要求应符合各省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可开展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监控量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监控量测业务。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超出《等级证书》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须委托取得《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试验检测,外委机构需报监理或业主审批。

第十九条、试验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后,工地试验室应向所在项目监督机构及备案监督机构上报撤销工地试验室申请,并附建设单位对该工地试验室本年度信用评价资料,作为工地试验室工作时限及年度信用评价的依据。工地试验室检测印章同时自动作废,由母体机构收回存档。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强制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从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