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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9.8提升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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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4 页
更新时间:2025-05-21
总字数:约2万字
文档摘要

提升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提升中心分管主井南北提升机、北部副井提升机、主通风机、110kV变电站、应急电源及装载硐室,保证矿井正常提升、保证110kV变电站正常供电、保证通风机房正常进风。

一.责任清单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力以赴抓好本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党的安全生产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

3.提升中心是本单位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全员、全过程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利用班前班后会进行安全教育,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5.管理好机电大型固定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矿井正常提升,减少机电事故率。

6.保证提升正常运行及设备日常的维修维护。

7.管理本中心范围内机电硐室、各场口的正常工作。

8.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提高对不安全因素的可预见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事故措施,确保矿提升系统正常运行。

9.坚持深入现场,严把安装、维修、保养质量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10.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根据现场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至三级非人身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11.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

12.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做到先安全后生产。

1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14.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操作水平。

二.考核标准

1.对于上述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条或一条以上未依法合规组织生产,导致施工范围内存有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200~500元支出。

2.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分析确定其应负的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3.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淄矿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环保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绞车维修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绞车维修班负责主副井提升机、装载硐室及主通风机电气系统的日常检修与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转。

一、考核清单

1.在提升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主副井提升机房,副井井口、井筒及井底、主井装载硐室、井筒及卸载站的所有电控、液控、气控系统及传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灵敏安全可靠,同时负责提风机房电控系统的日常检修与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转。

2.按照检修计划及清单要求定期对管内所有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对于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各级领导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

3.作业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

4.所有生产用具及备件须按规定摆放整齐,挂牌管理。

5.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推广先进技术,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经济效益。

6.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文件精神和各项技术政策,使设备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现代化。

7.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二.考核标准

1.对于上述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条或一条以上未依法合规组织生产,导致施工范围内存有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200~500元支出。

2.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分析确定其应负的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3.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淄矿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环保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井筒维修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筒维修班负责主副井提升机、操车系统、井筒装备及装载硐室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

一.责任清单

1.在提升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主、副井井口、井底设备、提升钢丝绳、罐笼、罐道、天轮等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运行灵活、安全可靠。

2.按照检修计划及清单要求定期对管内所有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对于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各级领导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

3.作业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

4.所有生产用具及备件须按规定摆放整齐,挂牌管理。

5.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推广先进技术,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经济效益。

6.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文件精神和各项技术政策,使设备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现代化。

7.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二.考核标准

1.对于上述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条或一条以上未依法合规组织生产,导致施工范围内存有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200~500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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