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件
沪规划资源风〔202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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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规划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落实〈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
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实施细
则》(沪规土资风〔2018〕380号)作如下修改:
将文中涉及“定向挂牌方式”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定向挂
牌、协议等方式”。
现将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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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九大有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精神,为实施《关
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
发〔2017〕5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历史风
貌保护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配套政策,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和居民生
活环境改善,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保护保留
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按照有机更新、整体保
护的理念,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活化利用,将历史风貌保护与
城市功能完善和空间环境品质提升有机结合,逐步改善居民生活
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因地制宜,
统筹规划,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完善市
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二是坚持区域
统筹、分类施策。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统筹考虑整体功能
布局和历史风貌特色,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保护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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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式,提出配套支持政策和措施。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
与。市区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所在地居民及
社会参与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的积极性,妥善落实保护保留历史建
筑所有权人和使用者的保护责任,加强社会和市场参与历史风貌
保护的引导和监督工作。
(三)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
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
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
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在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市区联动、各部
门分工协作、保护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的工作机制。
(一)市规划资源部门职责。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意
见》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全市历史风貌保护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
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申报的风貌评估和实施方案进行项目
认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二)区人民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内历史
风貌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历史风貌保护年度工作计
划,提出并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范围内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措施,
并定期评估保护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保护项目按计划落实。
(三)区规划资源部门职责。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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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要求,会同区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各区拟实施的历史风貌保护项
目开展风貌评估并共同推进实施方案的制定。
三、历史风貌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内容
本区历史风貌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应对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编
制、调整,历史风貌保护项目推进实施中房屋征收、成套改造、
土地出让,历史风貌地区的基础设施改造,环境整治,资金安排
等情况进行总体安排。
四、风貌评估和实施方案
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区相关部门对本年度拟实施的风
貌保护项目进行梳理,根据项目成熟条件,开展规划评估,确定
保护与更新方式,共同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并开展专家论
证和公众参与相关工作。
(一)风貌评估。主要包括规划实施评估和确定保护与更新
方式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