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
(2024年版)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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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推动城市有机更新,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安全,权衡改造的经济
性、可行性,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改造
为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1.0.3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
求,结合保护的原则和改造的可行性,通过专题研究和专家论证的方式提出加强
消防安全措施,设计单位可据此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
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
1.0.4当既有建筑改变建筑功能时,消防设计审查前需要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确认。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受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
按本指南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不得低于建设时的原有标
准。
1.0.6既有建筑改造无法满足现行标准和本指南的要求时,应加强原有建筑消防
安全措施,并针对消防设计难点组织专题研究和专家论证。
1.0.7既有建筑改造应选择符合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和辽宁省禁
止使用、限制使用的产品和材料。采用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专家论证
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相关性能的要求。
1.0.8既有建筑改造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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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既有建筑existingbuilding
已建成且验收合格的建筑;已投入使用或者具备使用条件,且依法取得房屋
产权证的建筑。
2.0.2整体改造overallrehabilitation
既有建筑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等任一方面整体变更的改
造工程。既有建筑的地上部分及地下部分,可作为两个项目独立改造。
2.0.3局部改造partialrehabilitation
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部分楼层局部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疏散体系
等任一方面变更的改造工程。
2.0.4内部装修innerdecoration
为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
活动的活动。
2.0.5立面改造facaderenovation
为改善建筑外观、提升建筑外围护性能等,仅对建筑外围护部分进行改造的
活动。
2.0.6修缮repairandrenovation
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养护,使其保持、恢复原有完好程度、功能和结构安
全的活动。
2.0.7现行标准currentstandards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的统称。
2.0.8原有标准originalstandards
既有建筑设计或最近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行业及
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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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1.1既有建筑的改造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装修、修缮工程
四类。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分为建筑功能改变和建筑功能未改变两种情
况。
3.1.2下列情况可认定建筑功能未改变:
1既有建筑改造前后建筑功能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