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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算法控制下平台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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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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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算法控制下平台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项定宜李盈盈陈梦汐王东

摘要:随着平台经济下平台用工这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不合理的平台算法和平台就业人员法律关系认定的争议为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及之后据此做出的各种“答复”与“意见”,都证明了加强平台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基于现有的政策指导方向,可以通过界定算法控制下平台就业人员的法律关系,指出平台就业人员法律关系认定及权益保障制度设立存在的问题,设计合理的制度,寻求一些较为科学创新性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6-258-04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平台就业人员,对于此类新形态就业人员也引发了各种法律关系认定,部分平台通过外包、众包等手段,使网约用工主体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界限不清,从业者法律关系认定无统一标准;随着算法控制的越发严格,从业者权益遭受侵犯的方式和途径也更加技术化、隐蔽化。《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不完全劳动关系”首次正式出现的标志,意味着我国对新形态就业人员的身份定位与相关权益保障有了准确方向。然而,什么是“不完全劳动关系”,如何定性,以及如何破解“不完全劳动关系”中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障碍,亟需研究和探讨。

一、算法控制平台下就业法律关系界定

基于算法控制下平台就业关系的变化与特征,就业关系类型有民事法律关系说、劳动法律关系说和不完全劳动关系说三种学说。

(一)民事法律关系说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催生了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而平台为了规避劳动法上的用工义务,常常通过众包、合作制等模式来转移用工风险,降低用人成本。在此基础上,平台与就业者之间的关系大多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在民事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并不需要具有人格从属性,当事人双方在地位上完全平等,就业者仅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即可。基于此,平台并不需要为就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其承担的用工风险更低。

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模式,平台给予了就业者更大程度上的自由选择权,就业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加入该平台,其工作过程并不受平台的管理,这似乎符合民事合同的特性。但就业者实质上受算法控制,其需要根据平台的指令完成工作任务。平台通过算法来完成订单分配、过程管控,“以此操控着整个劳动过程,使得就业者与平台之间表面上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1],但实质上就业者被平台所支配,这可以称之为“算法从属性”。与此同时,民事合同是基于订立合同双方的平等关系,而平台就业人员在该关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双方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下,就业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护。

(二)劳动法律关系说

面对平台用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无法在劳动二分法下采取“一刀切”式的治理模式,“将所有形式的工作群体纳入劳动法,与从属雇员享有同等地位,是一种误导。”[3]

(三)不完全劳动法律关系说

不完全劳动法律关系是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过渡形态,从业者可以享受部分劳动权益保护,但有别于典型意义的劳动关系。在不完全劳动法律关系中,平台应与就业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使就业者享受部分劳动权益。在此关系中,平台与就业者双方在规则制定上有着更大的自主权,满足了平台用工时间、地点不确定的需求,符合就业者对于平台有经济从属性的特征。

(四)本文观点: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独立性

自《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后,“不完全劳动关系”已经成为平台用工的身份定位。然而,由于没有后续的政策指导与理论说明,使得“不完全劳动关系”究竟是走“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制度框架下,以劳动法为基础剥离部分权益保障,作为平台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制度道路,还是走“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关系”,构建规范平台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的新道路,以此构架起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新桥梁,成为如何保障平台就业人员的理论分歧之处。不管是“劳动法做减法”还是“民法做加法”,本质都是为了增加平台用工的权益保障手段,因此面对如何设计“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制度问题上,可以让两种理论相互补充,互相完善。我国已有民法与劳动法的交错使用,劳动法与民法的交错有时还会形成一种特殊的合同现象——混合合同,这种状况在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尤为常见。总之,用工关系是一个有次序交融的序列,劳动法和民法可以“联姻”[4]。在实践中,各地对“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实际适用也提供了不同的经验。安徽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适时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平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