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之间的责任(第十八条)
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
涉及船舶之间避让责任的条款的适用顺序如下
追越(第十三条)
不应妨碍(第九条2、3、4款;第十条9、10款;第十八条4、5、6款)
不同类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第十八条)
同类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
第三部分船舶互见中的避碰行动规则
船舶之间的责任(第十八条)
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
涉及船舶之间避让责任的条款的适用顺序如下:
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
追越(第十三条)
不应妨碍(第九条2、3、4款;第十条9、10款;第十八条4、5、6款)
不同类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第十八条)
同类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第一款)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4)帆船
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4)帆船。
船舶之间的责任(第二款)
2.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船舶之间的责任(第三款)
3.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船舶之间的责任(第四款)
4.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显示第二十八条规定信号的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
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的任何船舶,应留出足够的水域,供限于吃水的船舶通行或安全通行。
航行方法: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的任何船舶不致与限于吃水的船舶构成碰撞危险的方法航行
船舶之间的责任(第五款)
5.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条款的规定。
船舶之间的责任(第六款)
6.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本章条款的规定。
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
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本章条款的规定
船舶之间的责任(第六款)
6.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本章条款的规定。
有不应妨碍的责任
作为一般机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