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船舶互见中的避碰行动
1、“号笛(Whistle)”一词,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
2、“短声(ShortBlast)”一词,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3、“长声(ProlongedBlast)”一词,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声响定义
1、12m≤L<20m,一个号笛
2、20m≤L<100m,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
3、L≥100m,一个号钟、一个号锣和至少一个号笛
4、L<12m的船舶不要求配备上述声响设备,如不配备,则应配备他种有效声号。
声号设备的配备
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操纵和警告信号
2.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下列意义:
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每闪历时应约1秒钟,
各闪间隔应约1秒钟,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10秒钟;
(3)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操纵和警告信号
3.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狭水道条款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2)将要被追越的船,当按照第九条5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操纵和警告信号
4.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由任何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应立即用号笛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五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5.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鸣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方可能听到它的任何来船回答一长声。
操纵和警告信号
6.如船上所装几个号笛,其间距大于100m,则只应使用一个号笛鸣放操纵和警告声号。
如需招引他船注意,任何船舶可以发出灯光或声响信号,但这种信号应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款所准许的任何信号,或者可用不致妨碍任何船舶的方式把探照灯的光束朝着危险的方向。
任何招引他船注意的灯光,应不致被误认为是任何助航标志的灯光。为此目的,应避免使用诸如频闪灯这样高亮度的间歇灯或旋转灯。
招引注意的信号
遇险信号
船舶遇险并需要救助时,应使用或显示本规则附录四规定的信号。
遇险信号与海上避碰不相干,但是为了使危险信号得到最广泛的船舶,所以以附录四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