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
1范围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管辖范围内
(包含9个行政区、大鹏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2个功能区)各类矿山建设与
生产活动中所产生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与工程验收,以及历史遗留、政策性
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与工程验收。
建筑石料(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是深圳市的主要矿产,建筑石料矿山现
已全部关闭,闭坑石料矿山除两处为地下开采外,其余均为露天开采石场。矿泉
水和地热是深圳市的优势矿产,全市2020年在产矿山2处,其中矿泉水1处,
地热1处(深汕特别合作区)。闭坑矿山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程度和地理环
境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和措施,生产矿山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实时治
理措施,相关治理工程的验收要求按照本规范执行。
除本规范外,深圳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验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和
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规范未列出的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工程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和验收应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所引用的相关文件。
3术语
本章节给出的17个术语,是本规范有关章节所引用的,从本规范的角度赋
予其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矿山地质环境的定义参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1
(DZT0223-2011)3.1,并对矿山地质环境所包含的范围及组成做了简要概括。
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定义参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DZT0223-2011)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将水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
坏也包含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中。
3.5矿山土地复垦,参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3.1
土地复垦和《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LYT2356-2014)3.6土地复
垦,并根据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的损毁特点进行定义。
3.7矿山生态景观恢复,参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HJ651-2013)3.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并根据生态景观恢复的要求进行重新
定义。
3.8矿山生态修复,是2018年成立自然资源部之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中采用的
名词,近年来被广泛应用,是指将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恢复到所期望
状态的行动和过程,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在内涵上趋同。
3.16主控项目,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0.8,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特点进行修改。
4基本规定
4.1治理原则
4.1.1-4.1.4四条内容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修复所遵循的原则与要求,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应充分考虑生态系统各组分间的关联性与整体性,因地制宜地运
用多种工程措施科学修复。
4.1.5-4.1.6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需要多要素、多角度、多部门、多领域
间的联合与共建,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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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中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4.1.8强调了工程治理完工后监管体系建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监督体系对于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为全过程的把握与监控。
4.2本条规定了深圳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区域范围。
4.3验收总体要求
4.3.1本条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总体要求。
4.3.2本条规定了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相关单位的资质条件都应满足
现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4.3.3产品材料和仪器设备是保障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条规定了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需要对所采用的产品材料及仪器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以保证后续施工的顺利进行。
4.3.4本条较全面地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包括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的相关标准、制度及体系等,同时,也明确了对于
危大项目的实施,需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并按规定组织专家审查。
4.3.5-4.3.6这两条内容规定了工程验收的工程量及相关验收资料都应符合本
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具体包括: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施工记录、进场验收、
检验检测、质量控制与检查验收、工程监测以及工程结算与审计等。
4.3.7-4.3.12这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