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普通教育本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英文译名HarbinMedic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MU;
(二)学校地址:哈尔滨医科大学有两个办学地点,分别为校本部和大庆校区;
校本部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39号(邮编163319)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校标识码:4123010226
(六)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学校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指导、决策和监督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统筹全校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校本部本科各专业招生具体工作,指导大庆校区招生工作,大庆校区教务处负责校区本科各专业招生具体工作。
第三章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七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八条招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正公平。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对招生录取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招生录取规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九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根据国家规定,色觉异常(色盲、色弱)考生不予录取医学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不符合所录取专业体检要求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经公开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时,经上级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05%以内;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比例为100%。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课程语种为英语。临床医学(俄语班)专业建议英语或俄语考生报考。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于维汉班)专业学制为5+3+X;基础医学(伍连德班,含基础医学、药学、预防医学方向)专业学制为7+X。“X”为博士研究生教育所需年限。
护理学(护理学与公共事业管理双学位)专业办学地点在哈尔滨(校本部);护理学专业办学地点在大庆(校区)。
助产学男生慎报。
第十四条学校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投档分数(含政策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若无排序规则,则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专业志愿顺序在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