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服务指南》
(送审稿)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
(一)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1.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国内方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共同构设了
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
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上述法律涉及未成年
人权利保护及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的一般性立法,各有联系,
同时互为补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
国内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一方面规定了新时代家庭对
儿童成长的责任,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照未成年人的个
体差异和身心发展规律,对未成年人在德智美体劳等方面进
行培育、引导和影响。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指导
的纲领性要求,以及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中的公益性
责任,明确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亲权责任侵害未
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
育指导,通过协同社会力量提供监护支持和干预,保障未成
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国际方面,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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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全球范围儿童权利保护领域最全面、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
约,为各国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了基本框架。《联合国儿
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发展权、
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强调家庭在儿童成长中的核心作用,要
求缔约国为家庭提供支持,确保儿童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要求缔约国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履行其
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例如日本在《儿童福利法》《教育基
本法》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规定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要求政府和社会为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支持。并以此为法律依据出台了第一
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2013),
确立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理念,全面推进支援家庭教
育的政策措施,促进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更好地学习和成长,
引导儿童学习做父母的知识等。美国在《儿童虐待预防与处
理法》(CAPTA,2019)中要求各州建立儿童保护服务系统,
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同时为困境家庭提供支持服务,包括
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健康服务。在《儿童与家庭服务改进与
创新法案》(ChildandFamilyServicesImprovementand
InnovationAct,2011)中提出强化儿童福利服务的创新,
包括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支持,要求各州制定计划以改
善困境儿童的家庭环境。
2.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国内方面,目前尚无国家、行业层面关于困境儿童家庭
教育指导方面的标准,已发布的地方标准中关联“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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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服务”“家庭教育服务”关键词的相关标准如下:
①吉林:DB22/T2134-2014《0岁~3岁婴幼儿家庭教育
服务规范》
②哈尔滨:DB2301/T101—2021《家庭教育服务规范》
③黑龙江:DB23/T3332—2022《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服务
规范》
④湖北:DB42/T2229.1-2024《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
第1部分:家庭教育指导师》
⑤湖北:DB42/T2229.2-2024《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
第2部分: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⑥遂昌:DB3311/T298—2025《社区(村)家庭教育指
导服务规范》
本文件与上述地方标准不构成关联性,本文中条款未引
用上述地方标准。
国外方面,目前尚未检索到发达国家关于困境儿童家庭
教育指导服务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本文中条款无引用国外
相关标准。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及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
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工作,关
心未成年人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
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强调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
略任务,事关长远。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