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
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
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
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
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
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
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
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XX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XX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
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
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
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3)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
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由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
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
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
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
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
八、禁止性要求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
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
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
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材
原复
序料
材料名称件印来源渠道决定依据及描述
号类
数件
型
1成立的书面申请纸3申请人按示范文《社会团体登记管
质本填写理条例》第十条
件
2业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