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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附件5《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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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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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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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总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辅助设备主要指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光盘刻录机、路由器、交换机、UPS电源、USB移动存储设备等各种可与计算机连接使用的设备)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设备的利用率,规范公司总部各部门购置、保管、使用、维护设备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配备将坚持按需配置、物尽其用、厉行节约的方针,做到优化配置、合理调配,以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凡属公司总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公司各项目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信息化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总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并报请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计划分批购置;同时负责设备的验收、建帐、维修、升级、统计、检查、移交、报废等项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管理部负责公司总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优化配置,有权根据各部门业务工作需求进行合理调配。

第八条信息化管理部负责建立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管理台帐,以加强对设备的有效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所有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管理工作,遇有任何软、硬件故障时,负责向信息化管理部报修。

第三章设备配置原则及计划

第十条根据中交股份、局相关规定,原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确认为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为三年。对于原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如果出现严重损坏,必须经信息化管理部鉴定后,方可在年度计划中申报更换。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计算机配置原则:服务器仅在信息化管理部集中配置,全局共享使用;计算机的配置遵循一岗一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备台式或便携式计算机一台,根据折旧年限配置更新,折旧完毕,购置更新。

第十二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配置相应的计算机辅助设备。计算机辅助设备的使用遵循共享使用的配置原则,可以在公司总部内共享使用的辅助设备,其他部门不再另行配置。

第十三条信息化管理部每年年底负责编制总部下一年度新增、更新预算,并制定购置计划,提出购置意见,并报请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购置。对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由信息化管理部统一考虑设备的报废和更新,各部门不需另行申请更换;属计划外急需购置的设备,应报信息化管理部,统一报请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购置。

第四章购置与验收

第十四条信息化管理部根据需要,编制下一年度购置预算。在预算中要认真填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等各项内容。

第十五条购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节约的原则,急用先办、分批、分次进行购置。

第十六条信息化管理部负责设备验收。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到货后,信息化管理部负责对设备的包装、外观仔细检查,开箱清点随机资料,并加电检测设备后,填写设备验收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办理退换、索赔事宜。

第十七条属于各部门使用的设备,由信息化管理部统一制作设备领用登记表,部门指定最终使用人签字领用。

第十八条凡原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元)的设备,经过信息化管理部验收后,需在财务会计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保管与使用

第十九条信息化管理部负责保存各种设备的驱动程序与产品保修证书。

第二十条信息化管理部负责建立公司总部所有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台帐,在设备更换、维修、升级、报废或移交他处使用时,应及时更新台帐。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保管公用计算机辅助设备的人员发生变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到信息化管理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员工调离公司或借调到局内单位,分配给其使用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交回信息化管理部后统一调配使用,否则将不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员工调动到项目工作或退休,设备可留存原部门继续使用或交回信息化管理部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严禁个人以任何借口将设备放置家中。公司总部各部门因报废、更新替换下来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应按本办法“第八章”中规定的办法执行,部门无权直接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初次使用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及常用软件由信息化管理部负责安装;使用人员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安装业务范围内的应用软件,严禁安装和使用与本人业务无关的各类软件。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在使用各类设备时,应按照设备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并遵守公司相关安全保密和病毒防范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严禁部门或个人在没有征得信息化管理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设备的基本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