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太平洋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
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天至8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
明。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
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
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三、保障责任
1、给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每一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给付限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可就
以下五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您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1)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乘
坐民航客机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
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在机舱内(不包含在候机区域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营
运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城市铁路列车等轨道交通工具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
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列车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时止,在列车车厢内所
遭受的意外伤害。
(3)轮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营
运的轮船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轮船船体时起至抵达目的
地走出轮船船体时止,在轮船上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4)非营运机动车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运机动车
时,自踏入车辆车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辆车门时止,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5)营运机动车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机动车时,在遵守
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车辆车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辆车门时
止,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我们根据您所选择的并在保险单载明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类别以及相对应的给付限额
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单载明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包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当日和第180日)以该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给付限额给付该
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单载明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包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当日和第180日)以该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所列明的伤残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
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给付限额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时被保险人的身体情
况进行评定,并据此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