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太平洋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
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
8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同保险计划所含可
选责任,各项责任的保险金给付金额、给付限额或赔付限额等条款未尽内容详见保险单。
2、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
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由您在投保时与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基本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包
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当日和第180日)以该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
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已
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包
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当日和第180日)以该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
标准编号JR/T0083-2013)所列明的伤残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伤
残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
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时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
残可评定为更高等级伤残的,则按两个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差额进行给付,即
本次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合并后更高等级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
外伤残保险金(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前已存在的伤残或投保后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该项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
前伤残评定为同等级或更低等级伤残的,则不再给付本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
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
等级
给付
100%90%80%70%60%50%40%30%20%10%
比例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
故伤残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若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总额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猝死保险金(可选责任):
本项责任属于可选责任,您需要在投保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