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编号
农银人寿金穗幸福年华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不含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1)若您选择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我们每月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0.085给付一次
养老保险金;
(2)若您选择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我们每年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保险
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交费期数;
(2)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开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不早于六十周岁(男性)或五十五周岁(女性)。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或月领。
若您选择约定年龄领取,您可以从下列选择中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
(1)男性: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
(2)女性: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
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若您选择即期领取,则本合同的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第二次及以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或每月(按养老保险金领取频
率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您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
(1)被保险人为男性时的投保范围:
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
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保至被保险人年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0至58周岁
满100周岁后的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0至63周岁
首个保单周年日首个保单周年日59至80周岁59至77周岁59至75周岁59至70周岁
(2)被保险人为女性时的投保范围:
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