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福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瑞华福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合同。
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5%。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
低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症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我们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若选择投保)、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选择
投保)中的一项或多项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的,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不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
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6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
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
种中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疾
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载明于合同“中症疾病定义”中。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
效。
若我们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若选择投保)、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选择
投保)中的一项或多项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的,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确诊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我们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除前述情景以外,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不
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