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爱心365防癌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或“本保险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心人寿爱心365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
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原位癌,或身故、全
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70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
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五)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一项或多
项可选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本合同的必选责任包括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Ⅱ期及以上重度
恶性肿瘤保险金。
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
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恶性肿瘤,或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原
位癌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同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和原位癌给付标准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给付轻度恶
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
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一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本
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并且确诊时TNM分期为Ⅰ期,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第一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在第一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起的180日后,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并且确诊时TNM分
期为Ⅰ期,确诊部位为与第一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对应的不同器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两次为限。我们对确诊于同一器官的重度恶性肿瘤仅承担一次给
付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器官同时或先后确诊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Ⅰ期重度恶性肿瘤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一项保险
金的责任。
Ⅱ期及以上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在最近一次给付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起的180日后,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TNM分期为Ⅱ期及以上的重度恶性肿瘤,我们按下列三者中
的较大者给付Ⅱ期及以上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TNM分期对应的给付金额。
TNM分期对应的给付金额如下:
(1)首次确诊时的TNM分期为Ⅱ期、Ⅲ期,则TNM分期对应的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首次确诊时的TNM分期为Ⅳ期,或诊断为远处转移或转移癌,或原发于血液或淋巴组织、脑或
中枢神经系统、骨或关节软骨、胰腺的重度恶性肿瘤,则TNM分期对应的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
金额的130%;
原发部位定义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