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附加豁免保费(2025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
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附加豁免保费(2025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1.产品基本特征
1.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轻度疾病共40种,其中1-3种轻度疾病定义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
豁免保险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
费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可免交自被保
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度疾病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中度疾病共20种,均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豁免保险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可免交自被保
费
险人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130种,其中1-28种重大疾病定义采用中国保险行业
豁免保险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
费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可免交自被保
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若被保险人身故,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期
保险费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若被保险人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确定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
保险费同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已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我们视同其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1.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全残或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保险条款“10.疾病定义”中列明的疾
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大疾病、全残或身故的,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内容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
款1.5、2.2、3.1、6.1、8.1、9.2、10、11和附表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1.3投保范围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
规定。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所附主合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