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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太保互联网门急诊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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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 页
更新时间:2025-05-22
总字数:约2.81千字
文档摘要

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互联网门急诊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太平洋健康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

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前365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至少183天。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为0周岁,则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

住时间不少于自出生之日起至投保之日止累计天数的二分之一;

(2)被保险人的年龄在您投保之日符合本保险条款“1.4投保年龄”要求;

(3)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通过我们的核保审核。

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不保证续保。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

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

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三、保障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门急诊津贴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普

通部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我们按照首次就诊给付20元,第二次及以后就

诊每次给付10元的标准给付门急诊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两次门急诊治疗的间隔未超过7天,视为同一次门急诊治疗。

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门急诊津贴医疗保险金的次数限9次,达到最高给付次数

时,本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急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武器、生物武器;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在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10)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职业病;

(11)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

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2)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

(13)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

工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

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本保险条款“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保险

条款“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7.1年龄错误”以及脚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

内容。

五、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所选保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