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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发现境外输入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协作处置技术指南》(送审稿)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
(一)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版)》《深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印发的《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2022年修订版)》(署卫发〔2022〕119号)、《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署卫发〔202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以下简称“深圳海关”)印发的《深圳海关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口岸公共卫生合作机制》及《深圳海关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2022年修订版)》(深关卫〔2023〕10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及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对口岸发现境外输入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协作处置作出了纲领性规定,相关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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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风险评估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由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往往具有阶段性背景和时效性,疫情防控转段后,出现了防控政策调整以及口岸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原有规范性文件出现适用性和指导性滞后的问题。如何将疫情防控期间建立的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固化下来,指导口岸应对突发重大传染病,发挥及时高效的应对效能尤为必要。
二、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任务来源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深圳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项目名称为《口
岸突发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运行指南》,由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计划序号为65。在标准起草和多次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建议标准更名为《口岸发现境外输入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协作处置技术指南》。
(二)主要起草过程
1﹒标准立项阶段
2022年,深圳口岸作为华南地区最大、最繁忙的通关口岸,面临着防止境外疫情输入的巨大压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口岸联防联控机制推动了口岸与地方的联动,通过分工协作,形成防控疫情合力,对于及时切断传染源,防止境外疫情输入国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地方生态安全,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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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口岸联防联控机制的运行效率,使疫情防控措施更及时、更有效,有效防止境外疫情传入,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提出了《口岸突发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运行指南》的项目需求,由深圳海关将项目立项计划报送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2年5月立项。
2﹒标准起草阶段
标准立项后,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牵头成立了标准编制组,2022年7月至11月,召开了第一次标准起草讨论会,研究口岸重大传染病风险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两次开展深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联防联控机制运行情况调研,形成标准初稿。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标准编制组多次召开线上会,针对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开展了针对标准初稿的系统内征求意见活动,广泛吸纳了系统内相关专家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标准的结构、技术内容、核心关注点以及诸多细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2024年3月,鉴于本标准立项以来,标准涉及的多个口岸疫情防控政策及防控措施已进行调整,为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的要求,确保标准完成质量,标准编制组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处申请了延期一年。
2024年4月,标准编制组召开标准研讨会,邀请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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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多位专家指出,鉴于本项目任务因疫情防控需求而立,自2023年初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关注的除了重大传染病外,还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需要建立统一的应急处置技术规范,建议更改标准名称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规范》或《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南》。标准编制组考虑到还需更广泛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且标准更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