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机设备进出场管理办法
1.总体要求
1.1.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船机设备进(退)场,必要时要编制船机设备进退场安(拆)装专项技术方案,经公司船机部、工程部、安监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2.进入施工现场的船机设备,不论其来源如何,项目部必须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员和部门,对船机设备的完好状态,安全及环保性能进行验收,双方核定船机设备的现状价值并确认,做好船机设备进(退)场验证记录。
1.3.符合技术状况二类(即尚好船机设备,因部分机件磨损,达不到一类要求,但主要部分基本正常,尚能继续安全运行,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附件、仪表基本正常)及以上要求的船机设备方可进场,必要时可由公司船机部参加验证。
2.船机设备进(退)场验证
2.1.新购置的船机设备,应对照采购合同、装箱单、使用手册等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负责船机设备采购的人员必须参与船机设备的验收工作。单台价值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船机设备由局船机部组织有关人员负责验收;单台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船机设备由公司船机部负责组织验收。
2.2.租赁设备验证
2.2.1.租赁的船机设备,项目部应与出租单位共同进行验证。需要安装的船机设备,安装单位参与验收,核对其规格、型号、数量、技术状态、操作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是否符合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内的,必须要求租赁方提供经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
2.2.2.船机设备租赁使用完毕在停租当日内,项目部必须与租赁供方有退租记录,并将租赁合同进行封闭。
2.3.分包队伍的自带进场船机设备进行逐台验证,对不满足技术状况二类(即尚好船机设备,因部分机件磨损,达不到一类要求,但主要部分基本正常,尚能继续安全运行,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附件、仪表基本正常)要求的船机设备要坚决不许进场和停止使用或调换。对进场船机设备的现状价值进行双方评定确认,并形成记录存档。
2.4.涉及模板及样本
合同封账协议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编号为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其合同金额(大写)元,乙方从年月日出租给甲方的(设备名称)于年月日退租,租金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租赁费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尚未支付给乙方租金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尚未给甲方提供完税发票金额人民币元(大写:);按本合同约定甲方留乙方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经甲乙双方核实,租赁单价、租赁起止日期、租金总价皆清楚无误,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因此终止本合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承租方全称(加盖单位章):出租方全称(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项目尾期设备管理
项目接近完工时,要有计划地对船机设备进行清点、划分归类、鉴定评估和移交。
3.1.公司应高度重视船机设备的回收及重复使用工作,回收定价由公司船机部进行评估定价。公司船机部可以指定专业单位管理回收,并负责协调原使用单位和待使用单位的维修费用分配。公司船机部可直接调拨到其他项目使用,但必须完善调拨手续。
3.2.项目部做好自购船机设备盘点、清理、初期鉴定评估和整修工作。严禁项目部擅自处理项目船机设备。盘点时如发生丢失、损坏现象,必须要求分包队伍或责任人进行赔偿。
3.3.调拨用于其他项目部时,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