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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异地办公交通费及郊区补贴办法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补充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油卡及车辆管理,严格落实廉洁从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完善交通费、郊区补贴及车辆使用等相关制度,根据《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一般性公务用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交通费及郊区补贴管理
1、交通费及郊区补贴范围为2014年4月30日前在职在岗的正式员工(公司领导、实习人员除外)。
公司领导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等,不享受本补贴。
2、交通费及郊区补贴标准按公司201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工异地办公交通费及郊区补贴办法》执行。
3、享受交通费及郊区补贴的员工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需及时报告。经批准后,于次月起按对应标准发放交通费及郊区补贴。
第三条机动车加油卡管理
1、所有以公司名义办理的机动车加油卡(以下简称“公务油卡”)由安全与物业部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2、各分院(所)、部门根据实际拥有车辆情况,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定车定卡”的原则持有公务油卡。公司不允许公务油卡由私人保管供私车使用,登记在册的公务油卡,由各分院(所)、部门明确车辆管理员统一收集管理,车辆管理员须如实记录保管公务油卡。如因工作需要须使用公务油卡的,经上报批准后,使用人凭《用车申请单》(见附件1)至各分院(所)、部门的车辆管理员处领取公务油卡,并填写《用车记录表》(见附件2)。
3、各分院(所)、部门已领取公务油卡中的机动卡(没有与车号相对应的公务油卡)一律上交至安全与物业部,由安全与物业部统一登记、回收。
4、各分院(所)、部门的车辆管理员,负责该分院(所)、部门车辆台账的记录和保管(台账内容包括《用车申请单》、《用车记录表》、《公务油卡充值审批表》(见附件3)以及相关资料),细化明晰对公务油卡、车辆使用情况的管理。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各分院(所)、部门的台账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扣除相关责任人当月收入两百元。
5、自本补充办法实施之日起,严禁以奖金、福利等变相补贴的形式向公务油卡充值,严禁“私车公养”(公司领导尚未配备公车的,由安全与物业部对其常用经营车辆进行登记,“一人一车”、“一车一卡”、“定车定卡”,参照公车管理)。
6、公务油卡金额一旦归零或确认不再使用,由安全与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回收。
第四条车辆管理
1、公务车辆(以下简称“公车”)由安全与物业部建立台账、统一管理,如需使用,应填写上报《用车申请单》。各分院(所)、部门要配合做好公车的使用管理工作,相关车辆管理员要做好台账的登记维护工作。
2、严禁因非公务原因使用公车,非工作时间公车、租赁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因公用车例外)。
3、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车辆台账进行抽查,发现记录错误或缺失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当月收入两百元;发现存在因私用车的,按因私用车里程数计算金额从相关责任人当月收入中扣除。
4、原则上私车不得用于公务。各分院(所)、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非公务车辆的(不包括无对应公务油卡的租赁车辆),需参照公务车辆管理,填写上报《用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能使用,相应分院(所)、部门统一按照1.5元/公里标准(含油费)自行列支成本。
第五条本补充办法由安全与物业部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六条本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