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PAGE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代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防范和控制纠纷矛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公司。
第三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各公司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代支付的相关制度规定,统筹协调处理相关争议。
第四条施工主业公司对本单位农民工工资代支付工作负主体责任。项目部对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代支付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代支付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代支付工作;工管、财务等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代支付工作的协办部门,协助开展农民工工资代支付工作。
第六条施工主业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分包包括工程专业分包、综合分包、劳务分包、劳务合作。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人工费比例的确定原则
第七条项目部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项目部代支付农民工工资应通过专户进行代支付。
第八条施工主业公司应按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报送项目人工费比例。项目人工费比例原则上应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确定,应避免过低导致专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过高结余大量款项在专户造成资金闲置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项目部应在分包合同中确定人工费比例。正在履行的合同但未确定人工费比例的,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人工费比例进行约定。
第三章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考勤管理
第十条项目部应设置劳资管理岗,负责建立项目所有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台账,负责对分包单位在项目部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收集分包单位与农民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现场考勤等情况等。
第十一条项目部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应全面掌握其管理的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抽查分包单位现场用工情况,进行现场考勤,并由分包单位具备相应权限的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应至少每半个月将相关考勤资料交劳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劳资管理人员应根据现场施工技术人员提供的农民工现场考勤表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表,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表提交财务部门转账支付。
劳资管理人员在核查时发现分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表与项目部考勤不一致的,应函电要求分包单位立即整改,项目部还可视情节轻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要求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为分包单位提供灵活的考勤工具、方式方法。如提供人脸识别考勤机,指导安装微信、钉钉实时打卡等电子应用程序。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台账、农民工考情表、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至分包合同解除或终止且工程款全部结清无遗留问题后3年。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项目部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部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现金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为当期工程结算款的1.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扣返制。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每期工程结算时扣留,在当期发放完毕所有农民工工资且无遗留问题时无息返还上一期扣留的保证金。最后一期保证金在分包单位办理完工程终期结算、无任何遗留问题,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全额无息返还。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纳。分包单位在进场初期,可根据分包单位在公司的信誉评级情况差异扣留,A级分包单位可以暂时减免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
后续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且工资总额控制在分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比例以内的A级分包单位可继续减免;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分包单位(包括A级分包单位),应提高保证金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分包合同总金额的5%。
第十七条施工主业公司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部应当尽量与项目业主单位沟通,以银行保函形式替代现金保证金,并依法合规减免保证金。
第五章农民工工资代支付流程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当要求分包单位提供账户名为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或社保卡账户信息,工资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项目部应按月代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督促分包单位每月5日前提供上一月份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委托项目部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委托书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
项目部代支付时,仅支付工资表中农民工本人的实发工资部分,农民工本人的应扣项部分(社保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由项目部连同其他结算款支付给分包单位,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申报和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关于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分包单位向项目部出具的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付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