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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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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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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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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

第六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般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预案等。

(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六)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

(七)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

(十)按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漏气和漏油),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聘用、借调驾驶员,需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包括安全经济责任在内的书面合同,方可办理聘、借手续。

第十三条专职驾驶员必须凭单位派车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四条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制度。

(一)资格审定: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车辆的,须由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单位征得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意后,颁发准驾证,并在本单位行文公布。准驾证应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者,应收回“准驾证”。

(二)取得单位“准驾证”的兼职驾驶员,禁止长途驾驶公车行驶(长途行驶一般指驾车行驶目的地距离本单位所在地超过100公里)。

(三)未经本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公车)。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重行驶、超载行驶。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出车工作中,乘车人员严禁迫使驾驶员违章驾驶,并有义务制止驾驶员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