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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减少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次数,提高设备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机组发生的“非停”,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并依据本办法,实行日统计监督、月汇总通报、年终考核兑现。
第三条机组发生“非停”,根据严重程度构成事故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奖惩管理办法(A版)》进行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的发电企业以及对发电企业负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应由相应部门进行专项管理,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统计认定
第五条按照《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规定,凡发生第1至4类“非停”者,从机组解列之时起,到机组并网运行(或转入备用)止的时间段,按照“非停”进行统计。
第六条机组计划检修超出批准的检修工期时,未按规定提前提出申请或虽然提出申请未被批准者,自超期之日到机组并网(或转入备用)的时间段,按照“非停”进行统计。
第七条机组发生“非停”,需转入A、B、C、D类检修时,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获批准后,不按照“非停”统计,未获批准者,仍按照“非停”进行统计。
第八条机组发生“非停”申请转入A、B、C、D类中的某一类检修时,检修的次数不得超出本年度计划检修安排的次数,对超出的部分,按照“非停”进行统计。
第九条机组运行存在特殊情况,需调整机组年度检修计划或增加一次C或D类检修时,应在检修开始的前一月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进行的检修不按照“非停”统计。
第十条鼓励各发电企业利用节假日或电网负荷低谷时段机组停备的机会,安排设备维护消缺或检修,其间机组破坏备用不按“非停”统计。
第十一条因煤质原因(包括无助燃用油)造成机组“非停”,统计到发电企业。
第十二条因缺煤或煤质等原因造成机组停机,对煤业集团的统计、考核从集团公司其它考核规定。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三条为鼓励各发电企业因“非停”影响的电量再行追赶的积极性,当机组全年实际完成的利用小时数高于同网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数与电网累计下达的月度电量计划(折算到利用小时,下同)的任一者时,所发生的“非停”免于经济考核。
第十四条当机组全年实际完成的利用小时数低于同网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数或电网累计下达的月度电量计划时,所发生的“非停”,对企业领导班子实行扣分考核。
1、扣分原则:机组“非停”影响的利用小时数扣至达到同网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数与电网累计下达的月度电量计划较大者为止,或《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安全”目标分值(30分)扣完为止。
2、扣分标准:
(1)对发电企业:
注:[1]全厂年可用平均总容量——剔除机组检修时间后的全年平均可用总容量(不剔除机组“非停”时间)。
[2]30——“生产安全”目标分值(随《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定)
(2)对分支机构联责
(3)“非停”次数超过给定的基础值时,每超过1次,加扣5分。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1、机组“非停”次数超过给定的基础值。
2、机组一次“非停”时间超过7天。
3、机组累计“非停”时间超过:4台机组及以下的20天,5台机组及以上的30天。
4、发生重大设备损坏造成机组“非停”时,修复时间超过20天(无论是否批准转入检修)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发生“非停”事件的责任者,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四章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机组发生非正常停机事件后,正常情况下,应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生产与营销实时监控中心汇报。夜间发生的,可于上午9:00前汇报。
第十八条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一起“非停”,都要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及时组织好机组的恢复工作。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要加强对“非停”事件的分析和指导,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非停”统计情况报集团公司。有关直属发电企业直接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利用生产与营销实时系统,对机组“非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于次月初进行复核、汇总,将“非停”统计情况在公司系统通报。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非停”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加倍进行考核,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