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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02 法律审核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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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05-22
总字数:约2.2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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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局《法律审核工作办法》(二公法发〔2009〕1095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

第三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以下事项应进行法律审核和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规章制度;

三、修订公司章程;

四、拟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

五、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

六、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七、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内容、权限、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法律审核的工作体系

第六条法律审核工作由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法律部负责组织实施,履行法律审核工作职责,必要时可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其他业务部门配合。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法律部或常年法律顾问在法律审核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借阅、摘记、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法律部或常年法律顾问对法律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法律审核工作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四章法律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前,总经理应当责成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部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

第十二条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部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部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事项的法律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将需要法律审核及论证事项形成书面材料,加盖本部门印章后交法律部,法律部组织实施审核或者论证,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和论证意见,由公司总法律顾问签发。

第十五条法律部认为有必要的,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后,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未经公司总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未经法律部会签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总部重要合同或者协议,法律部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未履行审核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

第五章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法律部或常年法律顾问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决策对象的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意见和方案的文书。

第二十条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第二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

第二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

六、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由法律部承办人起草、负责人审核,或者由法律部委托常年法律顾问起草,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常年法律顾问出具。

第二十四条法律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般应由法律部承办人、法律部负责人、公司总法律顾问三级审核签字。

第二十五条法律意见书由法律部报送公司领导和总部相关部门和项目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部及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凡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或不执行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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