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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防范企业风险,规范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局《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方针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的原则是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要求是积极、合法、有效,法律事务管理的理念是依法经营、决策问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公司总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主管领导,法律部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处理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履职,组织党委中心组定期开展法治学习,全面落实依法依规决策,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组织部署法治建设规划并指导督促,定期听取法治建设情况报告。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研究制定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法律顾问培养、法治宣传教育、法律事务处置、法律审核、合法合规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工作考核等日常法律事务,并对董事长、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法律部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和规范项目法律事务处理,向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并汇报工作、请求指示,在业务上接受局法律部的指导。
第八条项目经理和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本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引导项目全体员工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公司及项目的合法权益,项目法务专员具体处理项目部日常法律事务。
第三章工作原则和内容
第九条处理法律事务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条法律事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降低法律风险;
二、为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法律文件的草拟、制定,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参与处理律师函件、法律文书、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负责法律案件备案管理;
五、对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六、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咨询;
七、外部法律顾问或律师的聘请及相关工作;
八、组织法制宣传、开展普法活动;
九、组织开展法治培训工作,对海外业务管理人员上岗前进行合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法务专员处理法律文书和法律案件,需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传递项目财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并及时报送公司法律部。
第十二条法律部在处理法律事务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向总法律顾问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如需相关部门或项目部提供资料和给予方便条件的,相关部门或项目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法律部认为需要向局法律部汇报并请求工作指示的,在征得公司总法律顾问同意后,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法律部按照局法律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法律事务工作总结、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法律风险管理综合考核表、填报法律案件管理系统和其他法律事务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报局的法律事务工作文件经总法律顾问审核后上报。
第五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公司总法律顾问负总责,法律部负责办理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意见、跟踪案件进展和执行情况以及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总部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基层项目具体处理。
第十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项目法务专员或完工项目负责人应与法律部随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对于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如聘请律师需经总法律顾问同意,且不得全权委托律师办理。
第十八条法律部对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重点跟踪、指导,并结合案情派员参与庭审。
第十九条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较大法律纠纷案件,按照局统一规定,由法律部负责将案件情况在3日内向局报告,并在局法律案件系统中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照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报局备案,由涉案项目提供相关资料,法律部负责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局,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受理机构名称、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方式(即自行处理或委托律师)、措施和进展情况;
三、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四、法律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保全措施等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需要局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由涉案项目提供相关资料,法律部负责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局,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案由、标的额、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前期处理的措施和效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