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刍议模板.doc
文件大小:35.54 KB
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05-22
总字数:约5.54千字
文档摘要

协议法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胡宜波

中国民事法律相关缔约过失责任要求,首见于《涉外经济协议法》第11条要求:“当事人一方对协议无效负有责任,应对另一方应协议无效而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其后制订《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要求:“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失,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但这两部法对缔约过失适用领域均要求过窄,对缔约过失责任义务内容也欠明确。直到1999年颁布《协议法》才较系统地要求了缔约过失责任,并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两个专门条目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了规范。

为了对协议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信赖利益保护,基于协议签订过程中老实信用标准,中国协议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明确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签订协议,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签订协议相关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她违反老实信用标准行为。”通常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即先协议义务,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其依据老实信用标准所应尽义务,并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应负担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组成要件及特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失责任标准,以当事人违反相关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组成要件关键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协议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协议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正当定协议生效要件而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假如协议已经有效成立,那么协议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此间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只能组成协议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需有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即有违反先协议义务或附随义务行为。先协议义务不一样于协议义务,所谓先协议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老实信用标准所应负担必需注意义务,其产生基础不是依法成立协议,而是老实信用标准。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要求相互帮助、通知、说明、照料、保密、保护等义务行为时,才可能负担所以行为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相对人必需有损失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损失关键是指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些损失必需是在能够客观预见范围内,必需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损失。假如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损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损失。假如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范围,不包含推行利益。

4、违反先协议义务一方必需有过失。过失是民事责任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一个,也不例外。违反先协议义务或附随义务一方在主观上必需存在有意或过失。过失具体表现为有意和过失两种基础形态。有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行为会产生协议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期望或放任违法后果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协议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即使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主观心理状态。所以,不管有意或过失,只要含有过失就要负担责任。假如缔约过程中发生损失是受害

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则违反先协议义务一方也不负担缔约

过失责任。

5、违反先协议义务或附随义务行为与对方所受到损失之间必需存在因果关系。这里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过失与对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肯定联络。假如协议缔约人一方损失并不是因对方过意或过失造成,而是其她原因造成,其受损失一方协议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特点能够归纳为以下四个:

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协议过程一个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协议成立,是在缔结协议过程中产生。判定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含有缔结协议目,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协议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即协议效力是否在协议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瑕疵。以此作为一个评判缔约过失责任一个关键标准,含相关键实践意义。如要约邀请,不属于缔约阶段,应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老实信用标准为基础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基础是在老实信用标准下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协议义务。依据老实信用标准,当事人在缔结协议过程中,负有相互帮助、通知、说明、照料、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依老实信用标准所产生先协议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