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简单离婚协议书5篇
篇1
甲方:张三,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位置:北京市海淀区,联系电话:12345678901。
乙方:李四,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位置:北京市海淀区,联系电话:10987654321。
甲、乙双方于2025年5月5日在北京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京海结字2025第0505号。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一致,决定协议离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协议如下:
一、离婚原因及协议目的
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协议离婚。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双方未来各自的发展。
二、财产分割
1.甲方和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价值为500万元。该房产归甲方所有,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的房屋补偿款。具体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和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车辆,归甲方所有。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的车辆补偿款。具体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甲方和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的银行账户余额,归甲方所有。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的存款补偿款。具体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子女抚养
1.甲方和乙方共同育有一子,名为张小明,出生日期为2025年3月3日。张小明归甲方抚养,乙方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需支付乙方子女抚养费。具体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债权债务处理
1.甲方和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归甲方负责偿还。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的债务补偿款。具体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和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承担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五、其他约定
1.甲方和乙方在协议离婚后,应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不得对对方进行恶意中伤或侵犯。
2.甲方和乙方在协议离婚后,应积极配合处理离婚相关事宜,确保离婚过程顺利进行。
3.甲方和乙方在协议离婚后,如有需要协助对方的事项,应尽力提供帮助和支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和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根据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2.甲方和乙方如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根据损失情况确定。
七、争议解决
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2.甲方和乙方在协议离婚后,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具体诉讼管辖法院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生效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对本协议的修改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如一方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离婚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发生的任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均视为对双方的无效约定。本协议生效前所达成的任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发生的任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口头或书面约定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发生的任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口头或书面约定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发生的任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口头或书面约定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发生的任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口头或书面约定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视为无效。本协议生效前所发生的
篇2
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决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为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目的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通过本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以达成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财产分割
1.房产分割:甲乙双方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