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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京邮电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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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05-22
总字数:约3.16千字
文档摘要

南京邮电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南京邮电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京邮电大学

第三条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第四条学校简介:南京邮电大学是一所红色基因厚重、信息特色鲜明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是新中国第一所邮电学校,被誉为“华夏IT英才的摇篮”。其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八路军战邮干训班,是我党、我军早期系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之一。目前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教、艺、法等多学科相互交融,博士后、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的高校。

第五条院校标识码:4132010293;学校在各招生省(区、市)的代码,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学校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9号(仙林校区);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三牌楼校区)。具体专业学习地点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含综合评价招生)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南京邮电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学校对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依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按语文和数学成绩总和排序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对进档考生,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调剂到相同专业组(科类)内符合录取条件且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

学校在新高考改革省份(区、市)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报考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南京邮电大学2025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及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学校均采用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综合分,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无艺术类综合分的均按照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加专业统考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序录取。如考生综合分或总分相同,以考生原始文化分、语文和数学成绩总和、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英语和翻译专业招生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实